中共代县教育系统综合委员会
转发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共产党员不得信教不得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直各学校党支部:
为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发展积极的党内政治文化,现将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共产党员不得信教不得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支部实际,按照《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修订版)》等规定抓好落实,积极排查本单位党员是否信教及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并将之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各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严格管理好本单位党员。
中共代县教育系统综合委员会
2018年10月12日

中共代县县委办公室
关于转发《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共产党员不得信教不得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居民办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经县委同意,现将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共产党员不得信教不得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忻办字〔2018〕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是否信教及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纳入评议范围,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代县县委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关于共产党员不得信教不得参加
封建迷信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按照《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本市范围内的全体共产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产党员(以下简称党员)是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被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包括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不得信仰宗教,更不得传播和发展宗教、组织和参与迷信活动。
第五条 党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不得组织、利用宗教和迷信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六条 党员在本人执行规定的同时,要积极教育引导家属、子女和亲朋好友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思想侵蚀。
第七条 党员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授教义,不得安排和纵容未成年人参加宗教和迷信活动。
第八条 党员不得向宗教活动场所捐钱、捐物,不得参与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也不得接受宗教教职人员赠送的宗教用品。
第九条 党员要带头严格遵守党章党纪,严格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法规,不得参与打卦算命、“披龙袍”等迷信活动,不得参与讲经、诵经、烧香拜佛等宗教活动,不得佩戴、使用宗教用品。
第十条 党员要积极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转发传播宗教网页、书刊、信息等内容;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
第十一条 党员不得充当宗教和迷信活动的“中间人”和“联络员”。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公场所严禁摆设佛像、神龛等物品。严禁在社会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进行传教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迷信活动、建立宗教组织。
第十四条 宗教部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参与寺管会管理和包庙的党员干部,必须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在与宗教界人士“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做好监督、管理、服务和报告等工作,严禁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参与经营活动,严禁从宗教事务和迷信活动中谋取利益。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党组织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履行好“一岗双责”,严格管理好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党员。
第十六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履行监督责任,对发现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党员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将党员是否信仰宗教及参与宗教活动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党员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宣传教育,引导党员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营造不信教、不参与宗教迷信活动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互联网宗教迷信舆情管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各级统战部门要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及时宣传贯彻落实宗教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级宗教部门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管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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