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下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2月23日联合下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一、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二、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三、制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四、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五、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六、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七、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八、加大查处力度
三部门要求,小学生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学校招生工作要在教育部门设定的招生网上进行,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措施》规范了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措施》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凡未做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加强对实施八条措施的组织领导和部署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把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各地、各学校要配合治理工作,完善公开承诺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校务公开工作机制、典型乱收费案件通报机制;实现“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得到明显缓解,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工作目标。